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1年度雄小字第13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32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劉世章
被 告 蔡小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柒佰零參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1年度雄小字第132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劉世章
被 告 蔡小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柒佰零參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