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14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43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蔡麗靜
謝惠慈
被 告 鍾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
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