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20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0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呂建毅即呂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64元,及其中2,924元自
民國(下同)97年1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
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4,6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