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22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2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明壽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吳凡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明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2萬9,548元,及自民國(下同)106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黃明壽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2萬9,54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111年度雄小字第22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明壽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吳凡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明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2萬9,548元,及自民國(下同)106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黃明壽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2萬9,54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