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23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395號
原 告 陳明龍

被 告 龔容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