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24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朱春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
訴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72,325元及利
息,有起訴狀可參,而被告籍設高雄市仁武區,有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憑。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
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