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雄小字第26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60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謝依芳
被 告 廖有財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廖有財之除戶謄本
暨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全體繼承人姓名及
真正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積欠其現金卡債而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然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未曾向原告申請現金卡
使用,嗣被告於聲明異議後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應補正
被告之除戶謄本暨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補
正全體繼承人姓名及真正住居所(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
務所申請被告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111年度雄小字第260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謝依芳
被 告 廖有財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廖有財之除戶謄本
暨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全體繼承人姓名及
真正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積欠其現金卡債而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然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未曾向原告申請現金卡
使用,嗣被告於聲明異議後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應補正
被告之除戶謄本暨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補
正全體繼承人姓名及真正住居所(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
務所申請被告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