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雄小字第26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60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謝依芳
被 告 廖有財(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積欠現金卡債務,向本院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惟被告於
起訴後之民國111 年7 月1 日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有被
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經本院於111 年10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被告之除戶謄本暨其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全體繼承人姓名及真正住居所
,該裁定已於111 年11月1 日送達原告受僱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統計資料、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111年度雄小字第260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謝依芳
被 告 廖有財(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積欠現金卡債務,向本院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惟被告於
起訴後之民國111 年7 月1 日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有被
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經本院於111 年10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被告之除戶謄本暨其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全體繼承人姓名及真正住居所
,該裁定已於111 年11月1 日送達原告受僱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統計資料、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