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28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87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劉建顯
被 告 宋炘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14元,及自民國(下同
)111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8萬1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111年度雄小字第287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劉建顯
被 告 宋炘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14元,及自民國(下同
)111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8萬1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