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29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9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陳小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7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849元,及其中11,689元自97
年1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照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5%計算之利息,以及
1,800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111年度雄小字第29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陳小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7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849元,及其中11,689元自97
年1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照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5%計算之利息,以及
1,800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