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30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02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宇盛
被 告 鄭忠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