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31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14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鄭宗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三十
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