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32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239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李信慶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 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信慶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
玖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李信慶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柒拾參元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