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雄小字第3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399號
原 告 葉坤柔
被 告 陳郁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委請原告代購IPHONE手機及充電頭,
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2,590元、代訂外送餐點費用1,15
7 元,又借用原告IRENT 租車帳號,租賃汽車使用及ETC
通行費,共計花費7,375 元,另現金借款2,000 元,以上
金額合計53,122元。迭經催討,被告均拒不還款,爰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返還46,200元等
語。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