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雄簡字第13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1304號
原 告 鐘心嬣
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律師
被 告 許世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1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拾玖萬捌仟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就其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5 月開始陸續向其借款,共
計新臺幣(下同)113萬元,被告僅清償18萬元,將雙方確
認尚欠95萬元,兩造於108年4月3日簽立還款協議書,被告
允諾分期還款。然被告未全部清償,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
之事實,已提出還款協議書及line對話紀錄證,經核尚無不
合,且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亦未具狀聲明
或陳述,自堪信為真實,則其訴請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金
額及利息,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為所命給付未逾新台幣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
定相當擔保金額,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1年度雄簡字第1304號
原 告 鐘心嬣
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律師
被 告 許世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1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拾玖萬捌仟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就其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5 月開始陸續向其借款,共
計新臺幣(下同)113萬元,被告僅清償18萬元,將雙方確
認尚欠95萬元,兩造於108年4月3日簽立還款協議書,被告
允諾分期還款。然被告未全部清償,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
之事實,已提出還款協議書及line對話紀錄證,經核尚無不
合,且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亦未具狀聲明
或陳述,自堪信為真實,則其訴請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金
額及利息,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為所命給付未逾新台幣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
定相當擔保金額,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