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簡字第1718號
和 解 筆 錄
111年度雄簡字第17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梁宗漢即品味專營火鍋薑母鴨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雄簡字第17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0月13日下午 4時51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五法庭和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鍾淑慧
書記官 蔡蓓雅
通 譯 靳娉婷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被 告 梁宗漢即品味專營火鍋薑母鴨企業行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293,990 元,及自民國111 年5 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1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20% 計算
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原告訴訟代理人 葉峰銘
被 告 梁宗漢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蔡蓓雅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111年度雄簡字第17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梁宗漢即品味專營火鍋薑母鴨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雄簡字第17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0月13日下午 4時51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五法庭和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鍾淑慧
書記官 蔡蓓雅
通 譯 靳娉婷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被 告 梁宗漢即品味專營火鍋薑母鴨企業行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293,990 元,及自民國111 年5 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1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20% 計算
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原告訴訟代理人 葉峰銘
被 告 梁宗漢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蔡蓓雅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