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1年度雄簡字第17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743號
原 告 黃鱗翔

訴訟代理人 蔡詠晴律師
被 告 余鎧任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