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雄簡字第25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504號
原 告 一合堂水電工程企業楊曄程

被 告 劉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係依民法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158,0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未
據原告繳納。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以111年度雄補
字第189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該裁
定業於111年11月8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派出所,於111年11
月18日生效,有送達證書為憑,惟原告迄未繳納,有多元化
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
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
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