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補字第11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芳瑞律師即林漢良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借款事
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5,23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
尚應補繳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