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雄補字第11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林祈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真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如逾
期不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880元。
二、又本件原告起訴未列明被告任真之身分證號碼及住址等得為
辨識為被告之資料,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為何人,
爰定期通知原告應併補正被告任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需有身分證號碼)。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