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補字第11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兼
代 收 人 黃秋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恩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111年度雄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兼
代 收 人 黃秋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恩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