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雄補字第12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270號
原 告 黃嘉如

被 告 郭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因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被告籍設高雄市仁
武區,依民事訴訟管轄以原就被之原則及上開規定,應由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