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補字第14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謝勝合律師即陳
榮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9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111年度雄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謝勝合律師即陳
榮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9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