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雄補字第16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31號
原 告 劉子滬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子芩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965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
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111年度雄補字第1631號
原 告 劉子滬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子芩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965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
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