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雄補字第17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01號
原 告 劉慶章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景寅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87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111年度雄補字第1701號
原 告 劉慶章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景寅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87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