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雄補字第18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丁敦庭


被 告 洪睿綸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睿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1,241元,應
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3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