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補字第21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美鷹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發支付命令(11
1 年度司促字第19166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
款新台幣(下同)4萬7,6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1,000 -50
0=500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洪光耀
111年度雄補字第21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美鷹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發支付命令(11
1 年度司促字第19166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
款新台幣(下同)4萬7,6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1,000 -50
0=500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