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雄補字第21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87號
原 告 林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啟禎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又被告陳啟禎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8年2
月8日死亡,其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即有所欠缺。若原告欲
起訴對象為陳啟禎之全體繼承人,則應提出被繼承人陳啟禎之除
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於書狀重新特
定對被告陳啟禎繼承人之請求權基礎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
逾期不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