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雄補字第8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15號
原 告 孫蓬逸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趙中秋發支付命令,惟債
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