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雄補字第8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市○○區○○路○段000號 被 告 姜雲耀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雲耀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1年度雄補字第8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市○○區○○路○段000號 被 告 姜雲耀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雲耀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