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雄司補字第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張嘉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瓏驊科技有限公司、葉威成間清償債務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
返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張嘉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瓏驊科技有限公司、葉威成間清償債務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
返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