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司補字第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李映慧
訴訟代理人 錢美華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雅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956,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李映慧
訴訟代理人 錢美華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雅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956,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