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雄司補字第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許瑞斌
代 理 人 鄭鈞懋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聲請人主張已知積欠相對人等之債
務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6,454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
核定為196,45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
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許瑞斌
代 理 人 鄭鈞懋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聲請人主張已知積欠相對人等之債
務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6,454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
核定為196,45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
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