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雄小字第10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01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邵軒
被 告 張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