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雄小字第11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127號
上 訴 人 李品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5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5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