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雄小字第11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1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黃義雄
被 告 張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2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438元,及其中55,175元自11
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5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89,43
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112年度雄小字第11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黃義雄
被 告 張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2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438元,及其中55,175元自11
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5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89,43
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