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11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1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吳瑞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