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12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2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峻杰
被 告 楊秀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3,597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2萬3,5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
計息本金 利率 (年息) 計息起算期間 違約金起迄期間及利率 2萬3,597元 2.345% 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112年6月22日止,按年息0.247%計算之違約金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9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度雄小字第12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峻杰
被 告 楊秀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3,597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2萬3,5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
計息本金 利率 (年息) 計息起算期間 違約金起迄期間及利率 2萬3,597元 2.345% 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112年6月22日止,按年息0.247%計算之違約金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94%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