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12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27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蔣靜萍
被 告 謝惠秋(原名陳謝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
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仟伍佰伍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