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雄小字第13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3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王三仁
被 告 謝崇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2年度雄小字第13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王三仁
被 告 謝崇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