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雄小字第13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36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李正良律師
被 告 陳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7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陸拾貳元供擔保後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2年度雄小字第136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李正良律師
被 告 陳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7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陸拾貳元供擔保後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