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14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4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賴文智
被 告 劉思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玆因被告送達尚有疑義,爰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2
年9月26日上午9時53分於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112年度雄小字第14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賴文智
被 告 劉思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玆因被告送達尚有疑義,爰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2
年9月26日上午9時53分於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