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雄小字第14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46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吳晟暘
被 告 謝艷麗(即被繼承人黃乙芳之繼承人)
黃俊瑋(即被繼承人黃乙芳之繼承人)
黃棋楀(即被繼承人黃乙芳之繼承人)
黃鈴惠(即被繼承人黃乙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112年8月8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乙芳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10,56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乙芳之賸餘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112年度雄小字第146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吳晟暘
被 告 謝艷麗(即被繼承人黃乙芳之繼承人)
黃俊瑋(即被繼承人黃乙芳之繼承人)
黃棋楀(即被繼承人黃乙芳之繼承人)
黃鈴惠(即被繼承人黃乙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112年8月8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乙芳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10,56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乙芳之賸餘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