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14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47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威震
陳振宗
林志鴻
被 告 陳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民國)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民國) 1 20,233元 自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2年度雄小字第147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威震
陳振宗
林志鴻
被 告 陳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民國)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民國) 1 20,233元 自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