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14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49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被 告 詹凱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5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9萬5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
計息本金 利率 (年息) 計息起算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 2萬3,640元 1.845% 自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9期 6萬6,872元 1.845% 自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9期
112年度雄小字第149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被 告 詹凱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5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9萬5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
計息本金 利率 (年息) 計息起算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 2萬3,640元 1.845% 自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9期 6萬6,872元 1.845% 自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