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15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5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文卿
被 告 張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3,561元,及自民國(下
同)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6萬3,5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112年度雄小字第15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文卿
被 告 張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3,561元,及自民國(下
同)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6萬3,5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