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2年度雄小字第15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53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黃俊彰
被 告 林孟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155元,及自98年1月24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依照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50,15
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112年度雄小字第153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黃俊彰
被 告 林孟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155元,及自98年1月24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依照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50,15
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