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雄小字第15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596號
原 告 王堯瀚
被 告 周鼎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鎮○○街000號5樓
,又綜觀全卷,兩造間並無約定契約履行地,是本院並無管
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及審酌被告應訴之
便,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