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16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69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碧月
被 告 陳立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2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858元,及自111年10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2.47%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5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66,85
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112年度雄小字第169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碧月
被 告 陳立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2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858元,及自111年10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2.47%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5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66,85
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