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 告 郭婷婷即666濃起司章魚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1 100,000元 1% 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0.1% 自民國111年4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2.72%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0.272%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2.84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84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5日止 0.569% 自民國11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度雄小字第1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 告 郭婷婷即666濃起司章魚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1 100,000元 1% 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0.1% 自民國111年4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2.72%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0.272%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2.84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84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5日止 0.569% 自民國11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